检察公益诉讼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呈现三个转型******
光明网讯(记者 李政葳)在近日举行的“2022啄木鸟数据治理论坛”上数字经济专场上,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课题组发布的《个人信息安全年度报告(2022)》,从隐私政策、权限获取、SDK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复制转移、个性化展示等方面,对150款App进行测评;另外,还对四个应用商店的App上架审核情况进行测评。
报告实测,App隐私政策透明度比去年有所提升,八成App得分超过及格线。但仍有三成App首次使用时收集非必要权限,近八成App超频率采集个人信息,不足一成App在15天内提供个人信息副本。
在论坛期间举办的“个人信息保护专场”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表示,检察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将有三个转型:一是推动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治理模式从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转型,明确将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纳入公共安全体系,实行更加严密的保护;二是从惩治个人信息犯罪向督促履行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转型,监督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三是从重点加强对特定群体的特别保护向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转型,贯彻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加强对公民权利司法保护。
腾讯研究院首席数据法律政策专家王融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一年以来,行业合规水平有了显著提升。比如,合规理念的全面树立,从法务人员到一线产品经理,均将个保合规工作置于首位;用户感知的全面改善,从隐私政策、信息清单到知情同意选择,面向用户更加透明;技术能力的全面加强,用技术为隐私合规工作赋能成为趋势。
App是否可能通过技术“暗箱操作”,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北京汉华飞天信安科技总经理彭根对App合规中常受关注的存储、关联启动和后台获取三个技术点进行了剖析。
他举例说,App存储数据并不一定需要存储权限,若要对其他App的目录进行写入、删除等操作,则还需用户二次确认。用户只需做到简单一步——使用新版本的操作系统,就能基本保证App个人信息安全。他建议,开发者坚持告知与行为一致的原则,用更好的服务而不是技术来提高用户“保活率”。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网络安全研究中心测评实验室副主任何延哲提到,我国对App治理非常重视,从2019年起每年都在持续开展专项行动。“随着我们App合规工作提升情况,监管方向也有所优化和调整。”何延哲说。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