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大:线下线上联动 精准服务就业******
武汉科大:企业“网”上来、学生“推”出去、协会“动”起来
线下线上联动 精准服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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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武汉科技大学的企业空中宣讲会线下场地,担任企业招聘“校园大使”的大四学生张高翔正在紧张地忙碌着。他一边和企业对接,为同学们争取简历投递的绿色通道,一边在现场为同学们耐心答疑,精准推送企业招聘信息。
找工作遇到最难季,怎么办?线下举办空中宣讲会、为企业配备“校园大使”、每个班设有“就业联络员”……武汉科技大学采取一揽子措施,让企业“网”上来,将学生“推”出去,促协会“动”起来,助力毕业生快就业、就好业。
企业“网”上来 线下线上不缺位
“各位同学,今天下午三点,海尔智家的空中宣讲会,我们开放场地,欢迎大家现场观看企业直播宣讲,参与面试……”近日,在武汉科技大学,海尔智家的空中宣讲会在线下“闪亮登场”。
原来,受疫情影响,学生只能靠空中宣讲会了解企业招聘信息,跟踪简历投递状态。而空中宣讲会相比线下招聘会,针对性弱、互动性差,学生普遍不积极,企业也无法及时跟进学生的投递动向。
“能否将线上宣讲会同时安排在线下办?”联系好企业,安排好招聘助理,该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孟佳便将想法付诸实践。
不到半小时,现场便收到近20份简历。“感受到了学生们找工作的热情,后续我会一一跟进他们的面试进度。”海尔智家HR(人事专员)朱贤也格外上心。
该校管理学院2023届毕业生周杰提交网申后,就来到现场,进行视频咨询。经过面试,他收到了录用通知。“幸好学校安排了线下宣讲会,不然我可就失去一个好的就业机会了。”周杰说。
按照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武汉科大还组织了网络专场招聘会。从网上向优质企业发出邀约,为企业配备在校学生担任的“校园大使”,配合企业发布招聘信息、宣传招聘渠道。在校园里展出招聘企业信息后,“校园大使”在现场为毕业生们介绍公司,引导投递简历。
学生“推”出去 精准推荐成常态
受疫情影响,学校大型线下双选会无法举办,企业对毕业生基本情况的了解常常只能靠一份简历;学生也很难广泛接触企业,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企业和毕业生之间可能出现某种程度的不信任。”孟佳表示。
于是,“校园大使”与企业、教师与企业的“一对一”推荐方式日益流行,这成为企业与毕业生之间沟通的快速通道,双方的适配速度和程度都明显提升。
秋招期间,武汉科大2023届毕业生吉少宝,担任了数十家公司的“校园大使”,累计推荐简历200余份。“每推荐5个人,就有1个人进面试。”推荐时,吉少宝不仅了解到每家公司的福利待遇等,还根据同学的偏好有针对性地推荐。
“郭老师,这是我的简历,往哪投啊?”临近秋招尾声,该校2023届毕业生禄芯垚向辅导员郭家麒“呼救”。“我帮你!”郭家麒常年和企业保持联系,他一边为学生修改简历,提供求职辅导,一边向HR介绍情况。多方推荐下,一个月后,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向禄芯垚伸出了“橄榄枝”。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秋招前,去宜昌邦普建设项目考察,与企业建立了良好的联系,累计签约17人;计算机学院和金山办公软件签了实习协议,累计签约15人……”孟佳介绍,为了把学生“推”出去,学校还通过访企拓岗、校地合作、校企合作实现推荐学生就业工作的常态化。
协会“动”起来 服务就业不打烊
近年来,大学毕业生慢就业、缓就业现象突出。疫情下,个别毕业生甚至开始“躺平”模式。
“得让大家动起来。”该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鞠磊介绍,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改组了已经成立11年的就业与职业发展协会,增设了学院、专业、班级三级制度,每个班设有“就业联络员”,每个学院、专业设有“招聘助理”,总人数近300人。
“景旺电子晚七点召开线上宣讲会,相关专业同学可转发观看!”“硚口区直播带岗,明天下午,请转发!”……秋招高峰期,就业群日活跃用户数量过百,每个人都是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和受益者。
以往,主要由辅导员了解毕业生的情况,推送就业信息,然而辅导员毕竟力量有限。“如今,每个联络员、招聘助理,就像一个个雷达,分布在全体毕业生中。”鞠磊说。
除了为每名毕业生精准推送就业信息,协会还开展“铸梦”生涯求职工作坊、训练营、AI易面系列活动。协会“秋招”时,还推出模拟面试、简历门诊服务,为求职有困难的同学提供帮扶。
“疫情影响下,学生的就业环境更加复杂,遇到的问题更加困难。”鞠磊表示,“学校将在防疫安全的前提下,努力为毕业生和企业提供一切便利服务,助力每一名毕业生找到满意的工作。”(本报记者 程墨 通讯员 徐继男 曾梓宸 尚紫荆)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