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气淋漓 “中国历代绘画大系”泰和特展盛大开幕******
江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黎隆武同志宣布“中国历代绘画大系”泰和特展开幕(王祺 摄)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全媒体记者王琴红报道:丹青穿越时空,一展阅尽千年。1月9日,作为江西省新年伊始的重大文化盛宴之一,“盛世修典‘中国历代绘画大系’泰和特展”(以下简称“大系”泰和特展)震撼开幕。启动仪式上,浙江大学向泰和赠送了《中国历代绘画大系》图书丛书。数百件先秦汉唐、宋、元、明、清历代绘画精品的出版打样稿在“泰和文苑”集体亮相,为观众奉上了一场穿越时空的文化之旅。
浙江大学党委常委、宣传部长叶桂方向县委书记孙英剑赠送《中国历代绘画大系》图书丛书(王祺 摄)
展况
七大板块,汇聚绘画珍品300余件
“中国历代绘画大系”是一项规模浩大、纵贯历史、横跨中外的国家级重大文化工程,共编纂出版60卷226册,收录海内外263家文博机构的中国绘画藏品12405件(套),涵盖了绝大部分传世国宝级绘画珍品,是迄今为止同类出版物中藏品收录最全、图像记录最真、印制质量最精、出版规模最大的中国绘画图像文献集成。为了让社会各界人士深入了解该项目,自2021年4月至今,先后在重庆、浙江等地举办了多次各具特色的阶段性成果展,并在2022年9月底登上国博舞台。
此次泰和特展展览面积1300多平方米,分“前言”“汉唐气象”“宋韵无尽”“元气淋漓”“明丽煊耀”“清流回荡”“结语”七大板块,展出绘画珍品300余件,利用图像、文字、视频、装置艺术、新媒体科技等多元化展示手法,全面呈现“中国历代绘画大系”所反映的中国古代绘画的宏富成就,其中甄选了各朝代江西本土优秀画作高清打样稿重磅展陈,如宋代董源、明末清初八大山人、清代江西画派等“国宝级”作品,彰显中国古代绘画中江西本土绘画的灿烂历史。
观众近距离沉浸式感受千年丹青的魅力(王褀 摄)
展源
深厚的历史渊源,让“大系”在泰和“落地”
“中国历代绘画大系”成果展为何能“落地”泰和?据介绍,泰和县与浙江大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感情。1938年,为保存文脉,浙大师生举校西迁到泰和办学,并呈现了大家云集、实力日增的良好局面。其间,泰和为浙大提供了一方安定祥和的办学之地,使浙大师生得以“安心读书”;浙大给泰和撒播了科学知识和求是精神,对泰和教育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浙大的求是思想、校歌、校训也在泰和孕育成熟。虽只有短短八个月时间,却在浙大史册上、也在泰和史册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浙大与泰和因此结下深厚情缘。
近年来,泰和与浙大校地互访不断、交流频繁、对接密切。2020年,泰和县与浙江大学签订了《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开创了校地合作崭新局面。2021年,泰和县与浙江大学签订了《共建乌鸡产业研究中心协议》,全面借力浙大科研力量,助推乌鸡产业发展。
不少观众全家组团来打卡(王祺 摄)
观展
一场穿越千年的艺术之约,让观众“大开眼界”
走进“大系”泰和特展,就仿佛走入了一条千年的中华文明隧道。
特展首日,虽然外面下着雨,但依然有很多市民前来观展。有的凑近画作细细观察、有的围在画作下听其中的故事,更有甚者凝视画作许久,犹如置身画中。“大开眼界”“家门口一定要看的展览”“一场穿越时空的震撼之旅”,现场观众的褒奖不绝于耳。
记者注意到,每个亲临展览现场的人,第一反应都是震撼。“全是中外文博机构藏品,这个太难得了,肯定要来开开眼界。”肖女士说,前几天在网上刷到了开展的消息,于是今天就早早地来等候。
“在家门口就能看到这样的展览,让我很惊讶,也很自豪。希望此展能够长时间,或者长久留在泰和,让更多的人能够赴一场跨越时空的艺术之约。”一位当地观众有感而发。
展望
高标准建设文化艺术中心
丹青不老,回响千年。这次“中国历代绘画大系”国家级文化瑰宝展陈泰和,成了泰和最富魅力、最吸引人、最具辨识度的“精神高地”。
据悉,泰和县将以特展为开端,高标准建设县文化艺术中心,总投资2.38亿元,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作为文化新地标,泰和将积极引入省内外高校、党校、干部学院等设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学基地,全力打造新型艺术空间,加快建设泰和文化高地,为泰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文化支撑和文化动力。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