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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与“网”中架飞桥 中国新闻网干部职工热议习近平贺信******

  中新网北京9月25日电 题:在“数”与“网”中架飞桥 中国新闻网干部职工热议习近平贺信

  中新网记者 马学玲

  “感谢乐桃文先生接受‘红星何以照耀中国’网络国际传播活动的采访。新时代,如何提升国际传播,如何以侨为桥,更待我辈努力。”

  这是中新社侨务新闻部主任、中国侨网总编辑谢萍24日发布的一条朋友圈,分享了中国新闻网对美国犹他州韦伯州立大学信息系统终身教授、中华海外联谊会常务理事乐桃文的采访。

  此前一天,9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新闻社建社70周年强调,创新国际传播话语体系,提高国际传播能力,增强报道亲和力和实效性。

9月23日上午,庆祝中国新闻社建社70周年大会在北京举行。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9月23日上午,庆祝中国新闻社建社70周年大会在北京举行。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

  作为中新社旗下的中央重点新闻网站,连日来,中国新闻网干部职工热议习近平总书记贺信。

  中新社副总编辑兼中国新闻网总裁俞岚表示,总书记的贺信极大增强了我们拥抱媒体变革大势、提升国际传播能力的信心和决心。我们要牢记嘱托,不辱使命,把握大局大势,掌握讲好中国故事的新语境,创新为侨服务的新模式,锚定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新方向,秉持中新社人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品格,脚踏实地、笃行致远。

  中新社融媒体中心主任、中国新闻网总编辑吴庆才表示,总书记的贺信为加快媒体融合发展、做好国际传播工作指明前进方向,我们将坚持以新闻立网,以求实创新立业,直面“数”与“网”的历史变革,积极探索媒体融合背景下的国际传播新实践,在时代浪潮中架好座座桥梁,融汇东西,沟通中外。

  筑团结之桥,力促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

  习近平总书记在贺信中高度肯定了中新社70年来“为侨服务”的坚守,并对新时期“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提出了全新要求。

  依托中新社深厚的“侨”渊源和丰富的“侨”资源,中国新闻网以网为媒,搭建广泛联系、积极服务华侨华人等“海外中国”群体的团结之桥。

  入职20年来,谢萍一直从事华侨华人报道,宣传中国的侨务政策,关注侨胞与祖(籍)国和家乡的互动,聚焦华侨华人在世界各地的足迹与成长……

  “廿载中新经历,我和我的同事们一直致力于传递华侨华人声音、展示华侨华人形象,这是我们引以为豪的工作。”

  谢萍说,站在新起点,面对百年变局及世纪疫情,挑战扑面而来,但责任始终在肩,将与同事们一道,继续贴近侨、服务侨、团结侨,努力做到凝心聚力,以侨为桥,为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做出中新人的贡献。

  “积极联系海外华文媒体”,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贺信中对中新社提出的明确要求。

  日常工作中负责对接海外华文新媒体的中新网总编室华媒部主编陈薇伊表示,总书记的这句话让她格外激动,倍感鼓舞。

  近年来,中国新闻网、中国侨网携手全球华文媒体搭建“同心战疫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四海同春”“云聚中秋”等活动,开设“华裔青年说”“此心安处是吾乡”等栏目,不断探索全球华媒新媒体合作传播模式。

  “在日常工作中,我能直接感受到海外华文媒体同我们亲如一家的情谊,华媒朋友对中新社、中新网工作鼎力支持,他们对祖(籍)国饱含的深情,令人动容。”

  陈薇伊表示,将谨记总书记的教诲和嘱托,继续努力做好广泛联系海外华媒的工作,与全球华文媒体一起,创新国际传播,为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作出更大贡献。

  架沟通之桥,助推中外文明交流、民心相通

  “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习近平总书记在贺信中肯定了70年来中新社在国际传播方面的耕耘奋进,并要求为“推动中外文明交流、民心相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从诞生之日起,中新社就以推动交流、沟通世界为使命。70年弹指一挥,当历史的时针指向此刻,面对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我们以何交流?

  和羹之美,在于合异。基于中新社遍布全球的采编力量,中国新闻网不断加强媒体融合,努力打造中外沟通新平台,探索构建国际传播新范式。

  中新社视频部主任、中国新闻网副总裁齐彬表示,可视化是目前全球媒体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提升国际传播实效性的有力抓手。今年以来,我们的视频稿件被全球近300家国际主流媒体下载采用近3000条次,为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做出了努力。

  “我们要进一步发挥遍布全国及多个海外国家和地区的采集网络优势,采制传播更多有传播力、亲和力的视频稿件,并加强队伍、平台以及客户服务等工作,以实际行动践行总书记的要求,提高国际传播能力。”齐彬说。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际传播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中国新闻网聚焦全球知名人士群体,于2021年10月创新推出“中外对话”融媒体栏目,以人为桥,连接东西。

  为推动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中国新闻网以史为轴,自2022年5月起推出《文明的坐标》系列全媒体报道。镜头前,洋主播们化身vlogger,跨越意识形态和文化差异之间的障碍,带领全球网友探访三星堆博物馆、南昌汉代海昏侯国考古遗址公园等。

  在国际传播工作中,如何沟通也是一大学问。

  中国新闻网副总裁、中新经纬总裁符永康特别关注到习近平总书记贺信中关于“增强报道亲和力和实效性”的要求。他说,这为中新社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明确了战略指引。

  符永康举例说,“以今年前8个月中国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10.1%为例,我们没有泛泛而谈,而是采访许多海外华商,讲述如何把一条毛巾的生意做到千万美元量级,引起很多读者共鸣。”

  “总书记这句话对新闻报道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中国新闻网首席时政记者阚枫表示,新时期,我们年轻一代记者应牢记总书记嘱托,在守正创新中传承发扬“中新风格”,提高新形势下“官话民说、中话西说、长话短说、空话不说”的本领,提升报道的亲和力和实效性。

  回望来时路,中新人一直用“新表达”捕捉时代气象,努力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

  “我们做出了许多年轻人喜欢的正能量报道,如‘重庆山火中的50件小事’等。”中国新闻网社交媒体中心编辑高萌表示,将以更具亲和力的方式,做年轻人的向导,让正能量澎湃大流量。

  中国新闻网融媒体创新实验室编辑佟瑶表示,将创新表达,以创意出圈,着力讲述可见、可感、可知的中国故事。

  面对席卷全球的短视频热潮,中国新闻网视频中心专题部主编张昂表示,要抓住时代机遇,努力创新对外话语体系,更好担负起联接中外、沟通世界的职责使命。

  铺友谊之桥,遇见一个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

  70年来,中新社还铺就了一座沟通中外的“友谊之桥”。在这座桥上,中外名家云集,动人的故事远播万里,绵延至今。

  “1981年年初,有几位中国朋友告诉我,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南海影业正在做一部电影《原野》。”意大利著名电影制片人、电影史家马可·穆勒近日到中国新闻网录制“中外对话”节目时回忆,当时通过中新社这部电影,认识了该片女导演凌子,并通过凌子认识了一批中国第五代导演。

  此后,马可·穆勒将影片《原野》带到威尼斯,开启了中国电影的国际化之路。在掌舵洛迦诺、威尼斯等国际电影节的40年间,马可·穆勒把陈凯歌、田壮壮、张艺谋、贾樟柯等中国导演推向国际舞台,被誉为“把中国电影推向世界的第一人”。

  在今次录制节目时,得知恰逢中新社70周年社庆,他动情地说:“我很想再见她(凌子)一面。”

  “我们广交朋友,不断扩大知华友华的国际舆论朋友圈。”中新社融媒体中心副主任、中新网研究院副院长彭大伟表示。

  特别是面对新形势,中国新闻网积极作为,与外籍人士广泛建联。

  在“爱上北京的100个理由”短视频征集大赛颁奖典礼现场,中央民族大学美籍专家马克·力文教授深情献唱原创歌曲,北京化工大学外籍教授戴伟通过化学小魔术变出了写着“我爱北京”的纸条,在中国生活了30多年的厦门大学外籍教授潘维廉则幽默地分享了“我爱北京的11700个理由!”

  这些外籍人士对中国的热爱,溢于言表。

  “我们正是通过此类活动,将热爱中国的外籍人士聚在一起,搭建多圈层交流平台,让一批知华友华人士成为跨文化传播和传递中国形象的使者,成为中外友好的切实推动者,这也正是国际传播工作希望抵达的彼岸。”中国新闻网海外传播中心项目传播部主编冯爽说。

  立足中国,走向世界,抵达彼岸,回到中国——世界,终将遇见一个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完)

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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