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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章学中的“文势”******

  作者:方笑一(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

  在中国古代文章学中,“文势”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术语,它凸显了中国文章学的本土化特色,而很难用西方文学理论的概念来比附或阐发。弄清“文势”之说的来龙去脉,有助于理解古人的文章批评视角,从而深入认识中国文章学。

  以“势”论文的缘起

  魏晋时代的文论著作如曹丕的《典论·论文》、挚虞的《文章流别论》、陆机的《文赋》等,都没有对“势”作专门的论述。刘勰《文心雕龙》则有《定势》篇,被认为是古代文论中最早探讨“势”的专论。然而,刘勰采用的是比喻的办法,描述性地呈现“势”在文学作品中的面貌。刘勰所言之“势”,与文体有关。因为“即体成势”“体势”云云,无不标示出“体”与“势”的关系,进一步看,就是“体”对“势”起着规定性的作用,“势”不能脱离文体。同时,势不是人为硬造的,而要顺乎自然。这从刘勰使用的比喻可以看出来,而“自然之趣”“自转”“自安”等说法,说明势应该追求自然而然的境界。这两点又是互相关联的。各种文体功能不同,也就各有其势,写作某种文体时,应该顺乎其势,而不应“讹势”。

  《定势》篇中,每种文体都规定了自己独特的风格,就好比彩色织锦虽有五色,但“各以本采为地”。大多数学者认为《定势》之“势”应指“文体风格”。刘勰之后,“势”成为中国古代文论中常见的范畴,如旧题王昌龄撰《诗格》指出“诗有十七势”,皎然《诗式》开首即有“明势”条,但他们所说的“势”,都属于诗论中的范畴,内涵与《文心雕龙·定势》之势也不尽相同。如《诗式·明势》自注曰:“文体开阖作用之势。”这里的“势”,显然不是指风格,而是指一种气势。这说明,“势”这个范畴的内涵,在文论史上不断发生着变化。

  南宋文章学中的“文势”“笔势”和“语势”

  南宋时代,批评家们开始系统总结文章理论。这种总结,最先是通过古文评点展开的。南宋吕祖谦在《古文关键》的《总论》中提出“看文字法”应首先注意的四点:“第一看大概主张,第二看文势规模,第三看纲目关键,第四看警策句法。”“大概主张”指文章立意,“纲目关键”据吕氏自己表述,包括“首尾相应”、“铺叙次第”、“抑扬开合”,则大致相当于文章的间架结构。而“警策句法”则着眼于“下字下句”等问题,显然看的是文章的语言。唯独第二条“文势规模”,很难用现代的理论话语来表述。

  吕祖谦同样没有对“文势”下定义,也未对它细加阐说,我们只能通过他对古文的具体评说来看文势之指向。《古文关键》用“文势”一次评文共有两处,一是评苏轼《秦始皇扶苏》“不特文势雄健,议论亦至当”,二是评曾巩《送赵宏序》“句虽少,意极多,文势曲折,极有味,峻洁有力”。这里的“雄健”当然可以看作文章的风格,但已经不是一种文体风格了。而如将“曲折”也视作一种风格则显得勉强。从上下文看,这里的“曲折”应该说的是不一下子将文意吐尽,而是转好几个弯子将文意一点点透露出来。这也不能算是一种文体风格,而是指行文的态势。行文的态势由文章的内容决定,但最终落实于句子的安排和字词的调遣。当然,它又不等于所谓的“下字下句”,而是在句与句、字词与字词组合中体现出来的一种态势。

  南宋时期另一部古文选本、楼昉的《崇古文诀》有助于我们确定“文势”的含义。该书有三处运用了“文势”一词,评曾巩《移沧州过阙上殿奏疏》“看他布置、开阖、文势,次求其叙事、措词之法,而一篇大意所以详于归美,乃所以切于警戒,不可专以归美观”。评李清臣《议兵策上》“文势纵横,变态百出,可喜可愕,深于兵书者也”。评张耒《论法下》“议论好,文势委蛇曲折,用字尤工”。我们大致可以判定,“文势”不同于文章结构(“布置”),不同于开头结尾的方法(“开阖”),也不是指具体的叙事、措词、用字之法,而是指纵横变化、委婉曲折等行文的态势。楼昉有时将“文势”称为“笔势”。如评苏辙《上枢密韩太尉书》“胸臆之谈,笔势规摹从司马子长《自叙》中来”。这里所讲的“笔势规摹”,就是吕祖谦所谓“文势规模”,而“纵横”是指老苏的文势有战国纵横家的习气,行文善于变化和照应。

  南宋朱熹校勘韩文,文章中字句各本有歧异,或疑文中有脱字、衍字等,进行“理校”时,也时常根据文章的“文势”“语势”来判断。在这个意义上,两个词可以互相交换使用。韩愈《施先生墓铭》云“或留或迁,凡十九年不离太学”,朱熹云:“方云:杭本无‘凡’下八字,今按上文已云在‘太学者十九年’,则此八字诚为重复,然欲去之则‘或留或迁’语势未尽,又不知公意果如何?今亦论而阙之,不敢定其去留也。”朱熹按语相当于校勘的“校记”。他所说的“文势”绝不是指文章风格,而是行文的态势,据“文势”可以在不同版本间的文字差异中作出抉择:某几个字是否衍字,某本是否有脱文。朱熹不仅仅将“文势”看作校勘的依据,在讨论儒家经典时,他也经常观察文势,对之特别看重。如《朱子语类》卷十云:“读书须看他文势语脉。”同书卷七八云:“东坡《书解》却好,他看得文势好。”他自己在评论经典时亦屡次提及文势。

  “文势”之内涵

  “文势”指行文的态势,具体到文章批评上,文势被认为体现在文章行文的以下三种姿态上。

  首先是曲折。上文曾提到吕祖谦“文势曲折”的说法,曲折是评点家眼中一种常见的文势。晚清王葆心在其《古文辞通义》中有专论“文势之平缓与转折”的部分,他说:“转折者平缓之对,欲药平缓须明转折。”可见他推崇的是“转折”的文势。他进一步指出:“所谓转者,有一意转折法、多意转折法,皆转之善也。但一意转折易,意多事杂,转折难。转多而碎,无法以束之,则转之弊也。有其善而无其弊,与所谓新其间架者,皆可以药平缓之病也。”在古文大家中,欧阳修和王安石二人的文势比较曲折,文势的曲折与否,当根据内容而定,作家的创作风格当然也是重要的决定因素,一般来说,文势曲折的文章比起文势平缓率直的文章更耐读。

  其次是抑扬顿挫。如《文章轨范》卷四评韩愈《与孟简尚书书》云:“韩文公推尊孟子,以为功不在禹下,实自推尊,以为功不在孟子下。此一段以孟子与己对说,文势抑扬轻重,虽曰贤不及孟子,其实自许其功过于孟子。”如果说,文势的曲折主要是指文意的转折层面而言,那么文势的抑扬顿挫则主要倾向于文章表达的形式层面。比如上举《原道》中的一句,前面是四个四字句,后面忽然接了个感叹词“呜呼”,便造成抑扬顿挫的效果。又卷七评《送孟东野序》“其声清以浮,其节数以急,其辞淫以哀,其志弛以肆,其为言也乱杂而无章”云:“上四句一样五字,若第五句不用九字,文势便庸腐。”这是通过调整句子的长短、用字的多少来使得文势给人以新鲜感,其实也是一种抑扬顿挫的效果。

  再次是圆活与纵横。《文章轨范》卷三评苏轼《秦始皇扶苏论》云:“凡议论好事,须要一段反说,凡议论不好事,须要一段正说。文势亦圆活,义理亦精微,意味亦悠长”。此处所言圆活,大抵相当于我们曾经提到过的“纵横”,要之是令文章富于变化,避免呆板。

  随着古文评点与科举关系日益密切,其功利性使得关注点逐渐转向篇法、章法、句法、字法等领域,对于“文势”的体认与论述渐渐淡化。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6日 13版)

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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