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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相城:“智驾之城新年第一跑”活动举办******

  为深化“双中心”建设,打造“智驾之城”品牌,2023年1月1日上午,苏州市相城区举办“智驾之城新年第一跑”活动,畅想发展智能车联网产业的“速度”与“激情”, 迈出逐梦南天成、起跑再出发的铿锵步伐,以奔跑奋进的姿态开启自动驾驶新年新篇章。

  智能车联网产业是相城重点打造的三大产业创新集群之一。从2017年开始,相城积极抢抓数字经济新赛道、主赛道,以苏州高铁新城为核心,围绕“聪明的车”“智慧的路”“灵活的网”构建全产业链生态,聚力打造“智驾之城”。当前,作为相城区发展智能车联网产业的核心区域,苏州高铁新城已集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超百家,汇集产业人才超4000人,一批领跑企业在这里快速成长、从技术研发走向量产。

  活动上,来自Momenta、挚途科技、智加科技、轻舟智航等多家头部企业的Robobus、Robotaxi、无人重卡、无人清扫车等多种车型齐聚,车辆数量突破了130台。

  除了车型、车企阵容“豪华”,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发车路线涉及苏州高铁新城、元和街道、黄桥街道,元和路线全程4.2公里,黄桥路线全程4公里,相城区三板块梦幻联动、同步进行,而活动发车的起始点,设置在苏州高铁新城的“智驾大道”南天成路,全程共计20分钟。

  吹响开启“双中心”建设的“集合号”,打响铺展“智驾大道”的“发令枪”,奔涌向前的智能驾驶车辆,既行驶在南天成路“智驾大道”上,也行驶在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的坦途大道上。新的一年,相城也将以“双中心”打造为抓手,持续推进车联网产业发展,推进江苏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车联网产业创新集群。

  车联网产业是相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赛道,也是相城正在打造的三大标杆产业创新集群之一。目前,相城已聚集相关企业超20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50家,招引和培育了Momenta、智加科技、挚途科技等创新型企业,产业链涵盖30余个细分领域,2022年相关销售规模近200亿元,实现60%以上的增长速度。

  在2022年11月3日的苏州市智能车联网产业创新集群推进会暨第四届全球智能驾驶大会上,相城全域开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开放相城区全域489平方公里、道路里程1906公里作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区域。开放苏州高铁新城28.9平方公里、道路里程162公里,作为有条件开展“主驾无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

  作为相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核心区,苏州高铁新城打造的“智驾大道”——南天成路,既是苏州高铁新城的主干路,也是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之路。当前,近20个产业楼宇载体依次分布,超百家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集聚于此,场景上新、量产应用、合作示范,在这段近4公里的南天成路上,每天都上演着智能驾驶的“速度与激情”。(苏轩)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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